酒醒香销愁不胜,如何更向落花行。去年高摘斗轻盈。
夜雨几番销瘦了,繁华如梦总无凭。人间何处问多情。
1、本文以“彭水诗案”为样本,阐述了上述法理。
2、乌台诗案既是苏轼人生与创作的一个转折点,又是一场著名的文字狱。
3、乌台诗案构成苏轼政治心态演变的转折点。
4、“三舍人议案”和“乌台诗案”,是宋代政治中的重大事件。
5、以往对“乌台诗案”影响苏轼创作的研究,过多集中于诗歌,而对于词创作的影响关注不够,或者略有提及。
6、不论是重庆的“彭水诗案”,还是山西的“稷山文案”,在表明了那里的“土皇帝”一掌遮天的同时,也表明了他们对公开的舆论监督的忌惮。
7、以“乌台诗案”为线索,可知苏轼的创作心理、创作内容、创作风格等三方面的变化,了解这件事对其词创作的影响。
8、乌台诗案是北宋时期发生的一起文字狱,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事件。
9、这个调动意味深长,是”彭水诗案”当事人在两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什么学习,思想认识有了质的飞跃?
10、“乌台诗案”是苏轼人生历程中最为重要的事件。它不仅让作者对于社会人生有了全新的认识,也继而影响到作者的创作。
11、此时他已经过乌台诗案及六年的黄州之贬连番打击,刚刚复出,已无意再入仕途,“十年归梦寄西风,此去真为田舍翁”,准备在江南宜兴安度晚年了。
木之生,或蘖而殇,或拱而夭;幸而至于任为栋梁,则伐;不幸而为风之所拔,水之所漂,或破折或腐;幸而得不破折不腐,则为人之所材,而有斧斤之患。其最幸者,漂沉汩没于湍沙之间,不知其几百年,而其激射啮食之馀,或仿佛于山者,则为好事者取去,强之以为山,然后可以脱泥沙而远斧斤。而荒江之濆,如此者几何,不为好事者所见,而为樵夫野人所薪者,何可胜数?则其最幸者之中,又有不幸者焉。
予家有三峰。予每思之,则疑其有数存乎其间。且其孽而不殇,拱而不夭,任为栋梁而不伐;风拔水漂而不破折不腐,不破折不腐而不为人之所材,以及于斧斤之,出于湍沙之间,而不为樵夫野人之所薪,而后得至乎此,则其理似不偶然也。
然予之爱之,则非徒爱其似山,而又有所感焉;非徒爱之而又有所敬焉。予见中峰,魁岸踞肆,意气端重,若有以服其旁之二峰。二峰者,庄栗刻削,凛乎不可犯,虽其势服于中峰,而岌然决无阿附意。吁!其可敬也夫!其可以有所感也夫!